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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4-12-01
  • [成文日期]2024-05-29
  • [发文字号]京发改〔2024〕81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2024-05-31
  •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定价目录》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收运环节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每吨不超过2500元(每公斤不超过2.5元)。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和减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价(收)字〔2003〕30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的复函》(京发改〔2014〕2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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